安徽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文娟与你单位安徽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焦劳人仲案字〔2024〕21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劳人仲案字(2024)21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安徽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文娟工资47000元;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安徽小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文娟经济补偿金9400元;三、驳回申请人张文娟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焦作市焦东南路156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