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焦作市水利局起草了《焦作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我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市水利局于2020年4月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21日,根据市司法局法审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对《办法(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焦作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十四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三是水资源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四是取用水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五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是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水利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