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2日
焦作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等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为目标,以精简事项、缩短时限、在线办理、协同监管为核心,着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再造,着力推进审批管理制度创新,着力推进全过程有效监管,构建完善市场开放公平、审批规范有序、政务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激发有效投资拓展空间,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二、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按照《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要求,坚持职权法定、应接尽接、应放尽放,梳理规范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75项审批事项,分类推进承接、明确或缩小实施范围、取消下放、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一)项目立项阶段。
1.明确、下放审批(服务)权限或委托行使6项。
(1)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权限。除国家、省明确审批权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少数项目外,其它项目均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2)明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承接实施的核准事项包括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市级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接实施。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事项之外的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3)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其中: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授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行政审批性备案改为企业告知性备案。将国家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备案机关)
(5)明确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不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由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承接实施。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6)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将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放到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按市级预审流程办理。将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放到县(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下放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项。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3.实行并联办理5项。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2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2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3)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2项,跨部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2项,跨部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项目报建阶段。
1.取消、下放、承接审批权限7项。
(1)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取消利用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纯购置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承接非省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2)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3项事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3)取消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承接一批省下放环评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县(市)区环评审批权限。待《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修订后,由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分级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办理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