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客观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按时完成,为我市加快建设“四个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二、清理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由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含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重点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各级、各有关单位制定并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相关单位需提交书面报告。
(二)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已过执行期限的,原则上一律失效。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相关单位需提交书面报告。
(三)是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
(四)是否与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是否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五)是否与国务院、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
(六)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是否为同一事项重复发文而影响执行效力。
四、清理方式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清理工作采取“三下三上”集中清理的方式进行,清理结果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市政府清理模式自行组织实施,清理结果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此项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7年4月1日至4月10日)。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安排部署,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制定的清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名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地址:市政大厦西配楼B410房间,联系电话:0391—3569225)。
(二)清理审查阶段(2017年4月11日至8月31日)。按照同步分级的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同时开展清理工作,结合市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级、本单位制定并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审查,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保留、修改、失效或废止的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各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将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汇编公布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各有关单位汇总整理的保留、修改、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巩固清理成果,方便群众查阅。对未列入保留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政策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有错不纠、敷衍塞责、统计数据混乱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计入年终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成绩。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