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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12/29 4.3k 阅读 47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焦政文〔2012〕8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文〔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平安焦作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农村道路交通里程数、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急剧增长。由于我市地形地貌特殊,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和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失控漏管严重,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健全机制、整治隐患、管养道路、落实职责、严格执法,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努力,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条件进一步改善,常态化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致人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1.建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交通管理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交通管理员数量根据乡(镇)人口、道路、车辆和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量自行确定。

    2.建立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由村干部兼任,工作人员(交通安全协管员)从现有村干部中调配解决。交通安全协管员数量根据行政村人口、道路、车辆和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量自行确定。

    3.健全乡(镇)交警中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公安机关要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公安交警队伍。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

    (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落实县(市)区长、乡(镇)长、村主任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抓落实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2.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行政村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促整改。

    3.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制度。各地要定期组织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

    4.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体系。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三)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给予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基本工作经费保障。乡(镇)交通管理员基本经费和行政村交通安全协管员补贴经费纳入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装备。

    四、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制定科学考评考核办法,全面客观实施考评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研究制定鼓励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和激活农村驾驶员安全协会作用的相关政策性措施。

    (二)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指导建立农村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完善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开展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

    (三)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及时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劝导站设置数量不低于辖区行政村总量的15%。

    (四)各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和驾驶人基本信息,要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和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所有人办牌办证,无证的村民参加培训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审验。

    (五)各乡(镇)交警中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指导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开展工作,加大对交通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培训,组织开展劝导工作,排查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7〕27号)要求,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发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强农村道路巡查管控工作,协助乡(镇)交警中队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等工作;依托“一村一警”,组织民警进村入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等,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指导乡(镇)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督促乡(镇)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八)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源头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运行安全;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和发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农机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做好农村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十)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大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一)加强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投入。各地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责任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农村道路投融资长效机制,将农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二)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坚持分级管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到位。

    (三)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地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建立明细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逐步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路段,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实施农村道路安保工程。各地要加大农村道路安保工程投入力度,积极推进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力争60%以上的县乡道与国省道交叉路口以及与国省道交叉的出村路口树立警示提示标牌,安装减速带,80%以上的通行客运班线和校车公路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树立警示提示标牌,建设警示桩,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防撞墙或安装防护栏。

    (五)严厉整治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乡(镇)交警中队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配合,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农村集市等场所,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巡查,重点纠正农村面包车超员超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农村道路交通情况,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服务、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

    六、加强农村机动车和农村驾驶员管理

    (一)加强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或提供校车服务,又要加强对现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排查和监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超员超载。要合理设置校车通行线路,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

    (二)加强摩托车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组织开展“摩托车安全头盔下乡”活动,力争摩托车驾驶人全部配备安全头盔。

    (三)加强农村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农村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农村短途客运车辆为重点,开展严查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四)加强车辆档案管理。各地要对农村机动车集中排查一遍,每个行政村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建立户籍化管理台账,将无牌车辆基本情况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已登记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予以补录、更正。全面落实农村面包车核载提示牌粘贴(喷涂)工作,核载提示牌粘贴(喷涂)率达到100%。

    (五)建立驾驶员户籍化管理台帐。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驾驶员包括农用车驾驶员在内的台帐,做到驾驶员底数清楚。

    七、进一步发展农村客运

    (一)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合理布局,建立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上下车和安全便捷的客运站点。

    (二)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

    (三)引导农村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规范化经营,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

    八、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地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电视台、广播站每月播出一期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节目;各学校、幼儿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板报),每学期安排1至2次交通安全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集中向农村地区驾驶人发送1至2次手机短信提示。

    (三)培育推广典型。各地要注重选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每年至少推出1个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典型,市政府将从中评选出1到2个,列为县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典型。

    九、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对事故发生地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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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