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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的通知

2014/12/01 1.2w 阅读 349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健全“一门受理、一表登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实现社会救助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门里有人、受助及时、能解急难”,进一步完善基层便民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一)窗口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现有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性服务窗口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简称“社会救助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社会救助申请事项。

    (二)人员配置。社会救助窗口配备的工作人员要实行“AB角”工作法,保证工作期间岗位有人;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办)的,必须明确兼职人员,随时接待救助人员,办理救助事项。

    (三)标识设置。社会救助窗口应做到救助政策、办理流程、工作职责、监督投诉电话“四上墙”,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挂牌服务。

    (四)岗位技能。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各类救助政策及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便于引导申请人申办救助事项,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应适时组织培训轮训。

    (五)登记备案。社会救助窗口受理的各类救助事项,必须详细登记,准确记录受理时间、接收的申请材料、办理(转办)部门、承办人、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以备后查。登记表单由各县(市)区统一印制。

    二、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规程

    社会救助窗口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一表登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规程,规范和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一)一门受理。社会救助窗口负责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业务和查阅、咨询相关事项等服务工作。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原承办和管理的专项救助、办理规则、流程不变,仍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继续配合做好有申请困难的家庭的代办和社会救助咨询、走访、核查、民主评议工作。

    (二)一表登记。向社会救助窗口或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的,采用“一表登记”;到社会救助窗口申请的,由社会救助窗口先行代为受理,再协商明确办理机构,通过人工或信息交换平台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协同办理。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救助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的救助事项,由社会救助窗口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协同办理。凡社会救助窗口“一表登记”转办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对不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应主动向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将理由和结果反馈社会救助窗口。

    三、明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救助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和救助资格认定,并实施救助。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要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

    (三)卫生和计划生育:主要负责困难群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各类医疗救助资格的审核认定等,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公益金救助对象的认定,并实施相应的扶助。

    (四)教育:主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资格的认定,实施教育救助,并配合做好临时救助等。

    (五)房管:主要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信息核对和住房救助资格认定,并实施住房救助等。

    (六)残联:主要负责困难残疾人救助资格的认定,并实施相应的救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对象身份的确认和临时救助等。

    (七)财政审计:主要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

    (八)工会:主要负责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救助资格的认定,并实施相关救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等。

    (九)司法、共青团、妇联、保险公司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同时,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四、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救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办理流程。

    (一)申请。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除重残救助外),由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对已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救助项目相应的办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也可向社会救助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到相应的办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对申请人难以明确管理部门的,可直接向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要持村(居)委会长期居住证明,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救助申请材料俱全,由社会救助窗口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填写受理(转办)表单或相应的申请审批表格,出具受理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愿履行相关义务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三)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将申请材料转办到相关部门。

    已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项目,相关救助办理机构,按照办理规则、程序审核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社会救助窗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四)协同。凡社会救助窗口转办的事项,相关救助管理部门和办理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其材料、数量、时限、地点等有关事项,及时启动办理程序,限时办结救助事项,实施相关救助。所有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社会救助窗口备案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一表登记、协同办理”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完善部门间的制度衔接,统一设置社会救助窗口,配足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整体效益。

    (二)完善工作流程。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救助政策,制订办理规程,明确办理时限,装订成册,供窗口工作人员使用,并根据业务需求,科学设计申请审批表单,明确提交的申请材料,形成各类救助便民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办理流程等,提供给社会救助窗口集中放置,供申请人查阅、领取、填写,并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开此类信息。救助政策及办理流程如有调整变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正并更新便民服务指南、相关表单及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辖区社会救助窗口建设的督查检查,市每年、县(市)区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调查研究,跟踪了解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2014年11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