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1.解放区、山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禁燃区范围:影视路—山阳路—解放路—东二环路—建设路—山阳路—南海路—普济路—影视路范围内全部区域。
2.中站区禁燃区范围:新园路—瑞丰路—跃进路—紫荆路—解放路—光华路—新园路范围内全部区域。
3.马村区禁燃区范围:中兴路—建设路—文昌路—源丰路—颐春路—建兴路—中兴路范围内全部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1.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10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四、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表1标准要求,烟尘执行表2特别排放限值。
五、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六、四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市政府将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