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
政府办文政府办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4/06/18 4.1k 阅读 448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畜牧局制定的《焦作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0日           

                                        焦作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

    为尽快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河南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豫政办〔2013〕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广,在全市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有效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按照省畜牧局要求,确定武陟县为我市试点,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开展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四、试点时间

    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

    五、试点内容

    (一)探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效运行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基础、养殖量及养殖密度、养殖方式等因素,探索不同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一是以企业为主导,建立健全政府扶持、保险联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机制。鼓励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焚烧、高温高压化制或生物发酵等方式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二是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市场企业化运作、社会资源化利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设运行机制。在生猪养殖集中区域内,县级政府要组织建设1个无害化处理厂,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综合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厂的辐射范围,探索在辐射范围内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病死猪收集要按照农业部要求,在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至少建设一座存放病死猪的冷库;在年出栏1000—5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至少配备一台存放病死猪的低温冰柜;乡镇或村根据生猪饲养情况设立1个以上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建设冷库,购置冰柜以及短途运输设备等,作为病死猪的临时存放点。每个试点县要配备3—5辆专用车负责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输。

    (二)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一是就近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二是综合考虑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的优缺点等因素,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三是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猪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三)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一是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厂,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二是对病死猪收集点实施监管和定期抽查;三是定期对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档案、冷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实施监管。

    (四)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要积极协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及时通报打击结果。

    (五)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养殖水平;改善养殖环境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进一步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投入力度,支持规模养殖场、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动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科学化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县(市)区要细化落实各级政府的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探索完善进一步强化基层监管能力的有效方式。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合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实施方案,研究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从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非试点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及时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及运输经营者是其养殖、运输经营过程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投入力度,支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在落实现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机制,统筹整合资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的财政政策,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80元补助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等要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要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的机制,加快推进育肥猪保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实施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把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生猪理赔的条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三)强化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保证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人员和经费需求,提升监管能力。

    (四)搞好宣传引导。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猪的危害及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为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焦作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