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记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成就,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法人单位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为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规范建档,市政府决定编纂《焦作市法人档案》一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纂宗旨
加强同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真实记录和展示我市各行各业及单位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丰富馆藏,将各单位情况载入史册,为各单位提供广阔的宣传平台,提高社会知名度。
二、收录单位
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
以简洁、明快、凝练的文字和精美的照片资料,记载我市各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荣誉称号、工作业绩和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信息等。
四、组织领导
成立《焦作市法人档案》编辑委员会,市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档案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主要由市编办、工商局、民政局、档案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编委会编辑部设在市档案局,具体负责有关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编辑部主任由市档案局局长兼任。
五、组稿要求
(一)编辑出版《焦作市法人档案》是对外展示、宣传和推介焦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市编办、工商局、民政局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收录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审核收录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各收录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至《焦作市法人档案》编辑部。
(二)《焦作市法人档案》自即日起开始组稿,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组稿、审定任务,2013年3月底前成书。2012年10月30日前,各收录单位要将《焦作市法人档案》登记表及拟收录的文字稿统一用A4纸打印一份(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标准照用2寸照片,其他图片用7寸照片),经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或单位盖章)后,附电子稿一并报至《焦作市法人档案》编辑部。
联系地址:市政大厦西配楼B108室
联 系 人:程媛媛、郑艳玲、王雪萍
联系电话:3569231
附件:《焦作市法人档案》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