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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1〕51号

2011/11/30 5.3k 阅读 481 点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预算社会听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焦作市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预算制度改革,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社会听证,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申请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预算支出,通过组织社会听证的形式,让公众参与。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第四条 财政预算社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范围和人员

第五条  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的范围:
1.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财政项目;
2.党委、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等财政项目;
3.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重大财政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党委、政府确定需听证的财政项目;
5.项目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需听证的财政项目;
6.其他需要进行社会听证的财政项目。
第六条  参加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秘书、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1.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担任。
2.听证秘书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指派。
3.听证陈述人由项目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及专家陈述人及利害关系人组成。
(1)项目陈述人为预算项目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2)公众陈述人为除项目部门(单位)人员之外、在本地居住或工作的年满18周岁的社会公众。
(3)专家陈述人为与预算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士。
(4)利害关系人为与预算项目有切身利益关系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4.公众陈述人和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财政部门确认产生。
第七条  参加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的人员、数量、构成等,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性质、重要程度等情况具体确定。
公众陈述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代表性大体相当、各种利益相关和地区分布均衡等原则予以确定。
旁听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财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中随机抽样产生。

第三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财政预算社会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财政预算社会听证工作程序:
1.财政部门提出或项目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并经财政部门确定需听证的财政预算项目。
2.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财政“财经沙盘”信息系统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听证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3.社会听证报名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会公众报名情况,确定参加社会听证的人员,公告听证的程序、时间和地点。
4.在召开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向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项目相关资料。听证项目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
(2)申请项目需要的资金数额、概算及实施周期;
(3)申请资金的理由和依据;
(4)申请项目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5)国家行业标准、省内同等条件城市项目实施情况及财政补贴情况;
(6)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5.召开财政预算社会听证会。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程序和规则;介绍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2)项目陈述人通报申请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公众陈述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3)公众陈述人发言;
(4)专家陈述人发言;
(5)利害关系人发言;
(6)各方辩论;
(7)听证主持人宣布项目陈述人退出,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对项目资金安排提出听证建议,旁听人提出听证意见;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6.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整理完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听证项目名称;
(2)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听证项目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5)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6)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7.听证笔录完成后3日内,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组织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公告发布途径;
(2)听证人出席情况、听证陈述人构成情况;
(3)听证事项和主要内容;
(4)听证陈述的各方意见及其依据;
(5)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8.将听证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和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利害关系人等反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听证会议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