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的核发职责。
(三)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五)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制定全市药物政策;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稽查抽验和基层能力建设等各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与拨付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和机关文秘、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信息、档案、督办查办、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协调处理来信来访、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机关服务等工作;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2.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4.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初审;6.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的批准;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的核发和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
(二)政策法规科。起草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赔偿等工作;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法制建设。
(三)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科。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五)药品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标准;负责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工作;协助做好审核药品生产委托加工和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工作。
(六)药品流通监管科。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经营许可工作和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初审;监测药品广告;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七)医疗器械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八)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九)财务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础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编制本部门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及系统专项统计工作;承担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各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设置科级市食品安全监察专员3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制订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标准,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二)设置焦作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规格为副县级,内设一中队、二中队,规格均为正科级。主要职责是: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抽验计划并适时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对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的行为及责任人;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工作。
焦作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一中队、二中队各核定队长1名、副中队长2名。
(三)撤销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后,原行政编制10名,分别调整到市卫生局2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名,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6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政府办文政府办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0〕68号
2010/05/26 1.9w 阅读 299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