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
政府办文政府办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0〕44号

2010/05/19 2.3k 阅读 138 点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焦作市民族宗教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民族宗教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和宗教事务服务体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和检查。
(六)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
(九)指导全市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财务、计生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
(二)民族科(清真食品管理科)。负责全市有关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推动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研究拟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指导帮助少数民族搞好科技开发、科技利用和科技培训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
(三)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相关全市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宗教界人士的培训;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理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处理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2.宗教团体接受境外宗教捐赠的审查;3.成立市级宗教团体;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审核。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含单列纪检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