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民政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和用于民政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省政府要求公开公示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应当公开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的主体包括:省民政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其他县(市、区)民政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原则
第四条民政专项资金公开的范围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公开救灾救济、优待抚恤、退役安置、军休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补助类资金和项目类资金两个类别。
第五条民政专项资金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补助性资金的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三)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工程预概算、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民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第三章 公开的要求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省民政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设民政专项资金公开专栏,对各类专项民政资金进行公开;其他县(市、区)民政局要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或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固定栏目进行公开,相关公开信息要向省民政厅提供网络地址,由省厅门户网站以链接方式同时公开。
第八条省民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申请的责任部门,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负责公开上级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本级专项资金安排与项目计划,以及下拨分配民政专项资金、项目情况。
其他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公开本部门接受上级分配民政项目资金情况、本级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分配到乡镇(街道)、行政村、人(户)的民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补助类资金相关信息应在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公开;项目类资金相关信息应在分配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民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内容,由各级民政资金分配部门提供,民政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平台,同级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实施监督。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公开公示的单位,上级民政部门可缓拨或停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