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认真抓好民政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是规范资金支出、节约财政开支、确保项目安全运行、提高民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强化财经纪律、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2015年,围绕保基本、惠民生、促发展的要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头绪多,任务重,为切实保障全局系统民政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水平,经研究,针对基本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认真抓好民政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是规范资金支出、节约财政开支、确保项目安全运行、提高民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强化财经纪律、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2015年,围绕保基本、惠民生、促发展的要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头绪多,任务重,为切实保障全局系统民政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水平,经研究,针对基本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计划管理,完善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审批备案制度。
局属各单位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以文件形式报送采购计划一式四份(附《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或《市民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备案表》),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及规模、目的和效益分析、政策依据、资金匡算(明细)、资金来源、时限,以及财务和纪检部门认为其他应该备案的相关资料等,业务科室审查盖章、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并报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规划财务科和纪检监察室备案,以备案事项为依据进行管理和监督。备案后方可按采购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事项非特殊原因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必须以正式文件请示,写明原因按程序报批;5万元以上项目未经审批备案,不得向财政部门报送计划;5万元以下基建项目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各业务科室依据职能开展采购,应根据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编制采购计划,与规划财务科协商后,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送规划财务科和纪检监察室备案,按备案通知要求进行采购。
二、实行管采分离,健全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分工协作机制。
为便于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形成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借鉴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参与组织招标双轨运行。即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主管科室负责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需求负责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参与议标评标等过程,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采购程序。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进行政府采购,需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单位(承担采购任务的科室)一律不参加代理机构的选定,由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主管科室,必要时随机邀请其他科室和局属单位人员,通过市场考察、征询意见、研究议定等程序,根据项目规模等要求,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机构库中选定一家信誉好、资质强、有实力、社会认可度高的代理机构,书面通知采购单位,依法按程序开展代理采购。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和执行互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三、依法规范运行,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严格按程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是确保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有序运行的前提和基础。采购货物及有关服务应严格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采购单位以正式文件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
(2)主管业务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3)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业务科室备案,选定采购代理机构,下达“备案通知书”和“审批备案表”;
(4)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依据批准意见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开展前期评审等,5万元以下项目按规定组织实施;
(5)采购单位依采购需求通知并会同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方案;
(6)采购单位审查和修订完善招投标方案,并报规划财务科和纪检监察室;
(7)采购单位按程序规定参与采购,纪检监察室现场监督;
(8)根据采购结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服务商)签订合同,接收供货、组织验收、入库登记,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采购服务类按有关绩效评估办法组织评估;
(9)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合同、评审报告、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按局属单位财务审批程序或局属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焦民〔2011〕283号)审批后,办理资金支付(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进度付款);
(10)有关资料送规划财务科归档备查。
采购工程施工、装饰、修缮、维修等基建项目,在遵循上述基本规程的同时,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操作,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严格履行各环节报批手续,一个环节未完成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大额工程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程序完备,必须达到“十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局属各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及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阳光操作。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认真学习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了解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律意识和知法守法自觉性,依法认真抓好制定计划、报批备案、审查文件及合同、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各环节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依法按程序运行,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绝不能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绝不能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或者透露与采购相关的保密信息。要切实加强采购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借采购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项目资金高效、廉洁使用。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和监督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
2.市民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备案表(机关);
3. 市民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备案表(局属单位);
4.采购项目备案通知书。
局属各单位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以文件形式报送采购计划一式四份(附《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或《市民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备案表》),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及规模、目的和效益分析、政策依据、资金匡算(明细)、资金来源、时限,以及财务和纪检部门认为其他应该备案的相关资料等,业务科室审查盖章、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并报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规划财务科和纪检监察室备案,以备案事项为依据进行管理和监督。备案后方可按采购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事项非特殊原因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必须以正式文件请示,写明原因按程序报批;5万元以上项目未经审批备案,不得向财政部门报送计划;5万元以下基建项目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各业务科室依据职能开展采购,应根据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编制采购计划,与规划财务科协商后,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送规划财务科和纪检监察室备案,按备案通知要求进行采购。
二、实行管采分离,健全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分工协作机制。
为便于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形成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借鉴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参与组织招标双轨运行。即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主管科室负责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需求负责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参与议标评标等过程,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采购程序。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进行政府采购,需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单位(承担采购任务的科室)一律不参加代理机构的选定,由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主管科室,必要时随机邀请其他科室和局属单位人员,通过市场考察、征询意见、研究议定等程序,根据项目规模等要求,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机构库中选定一家信誉好、资质强、有实力、社会认可度高的代理机构,书面通知采购单位,依法按程序开展代理采购。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和执行互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三、依法规范运行,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严格按程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是确保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有序运行的前提和基础。采购货物及有关服务应严格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采购单位以正式文件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
(2)主管业务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3)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业务科室备案,选定采购代理机构,下达“备案通知书”和“审批备案表”;
(4)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依据批准意见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开展前期评审等,5万元以下项目按规定组织实施;
(5)采购单位依采购需求通知并会同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方案;
(6)采购单位审查和修订完善招投标方案,并报规划财务科和纪检监察室;
(7)采购单位按程序规定参与采购,纪检监察室现场监督;
(8)根据采购结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服务商)签订合同,接收供货、组织验收、入库登记,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采购服务类按有关绩效评估办法组织评估;
(9)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合同、评审报告、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按局属单位财务审批程序或局属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焦民〔2011〕283号)审批后,办理资金支付(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进度付款);
(10)有关资料送规划财务科归档备查。
采购工程施工、装饰、修缮、维修等基建项目,在遵循上述基本规程的同时,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操作,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严格履行各环节报批手续,一个环节未完成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大额工程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项程序完备,必须达到“十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局属各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及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阳光操作。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认真学习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了解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律意识和知法守法自觉性,依法认真抓好制定计划、报批备案、审查文件及合同、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各环节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依法按程序运行,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绝不能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绝不能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或者透露与采购相关的保密信息。要切实加强采购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借采购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项目资金高效、廉洁使用。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和监督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
2.市民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备案表(机关);
3. 市民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备案表(局属单位);
4.采购项目备案通知书。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