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印发如下,请于6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规划财务科或纪检监察室。
2014年5月30日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讨论稿)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民政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战胜任组长,局领导张林、张立军、陈富山、翟福友、姚德胜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采购工作管理、计划审核审批等。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科,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安排、采购计划的协调和实施,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相应成立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加强采购工作管理。
二、明确政府采购的政策界定。政府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政府采购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平竞争、公开择优和效益优先。
三、建立健全分工合作、运作协调的工作机制。在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规划财务牵头组织实施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我局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审核上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等;业务科室全程参与涉及本科室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及各项资料等;纪检监察室负责所有政府采购程序各环节的全面监督。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四、完善采购程序,确保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1、机关业务科室每年9月份前提出下年度采购计划书面报告,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规格(型号)、数量、估价、时间、绩效评估及相关文件、资料等,规划财务科汇总初审后,报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采购计划(预算)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3、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下达后,规划财务科及时将采购经费预算批复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和纪检监察室,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征询有关专家、机构意见后,提出具体采购需求,按预定招标时间提前两个月送规划财务科。
4、依据财政预算批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各科室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规划财务科负责向市财政上报采购计划,会同业务科、纪检监察室确定采购方式,并报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按批复的方式和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5、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附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及其他采购文件。
6、业务科室会同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邀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合同、中标文件技术指标、样品等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7、验收合格后,业务科室将验收单、采购合同、货物发票、物品清单及相关资料一并送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初审,并按资金支出程序审核审批,依合同规定拨付款项。
8、属于固定资产采购的,规划财务科协调会计站办理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业务科室负责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
9、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紧密结合各自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及时向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安排,采购结束后报采购各环节文件资料,以便备案及接受监督。
五、严格按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的采购方式操作。政府采购的形式主要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方式。
1、公开招标:根据《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原因,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实施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2、邀请招标: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3、竞争性谈判: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4、单一来源:仅限于货物和服务采购,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和对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保证原有采购项目配套需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小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6、协议供货或服务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内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或服务定点采购。
六、按规定程序选择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委托询价、竟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业务科室共同考察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从全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财政认定资格且无不良记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报采购小组领导审批后选定。
政府采购目录内通用类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非通用类的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自行询价采购的项目,规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业务科室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对供货方的信誉、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选出质高、价廉、信誉好的单位作为供货方。
七、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采购采购依法、严谨、规范、有序。
1、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坚持集体领导、公平竞争和择优选购,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不得将应当采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一经发现上述问题严肃查处。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政府采购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不得代理我局及局属单位的采购工作。
3、供应商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或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一经发现报财政监管部门申请其中标、成交行为无效。
4、政府采购结束后,局采购领导小组按规定公示采购文件及结果,接受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