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631.43公顷(9471.45亩)。其中,水浇地528.86公顷(7932.90亩),占83.76%;旱地102.57公顷(1538.55亩),占16.24%。
(二)种植园用地203.39公顷(3050.85亩)。其中,果园168.31公顷(2524.65亩),占82.75%;其他园地35.08公顷(526.20亩),占17.25%。
(三)林地1965.06公顷(29475.90亩)。其中,乔木林地563.08公顷(8446.20亩),占28.65%;灌木林地1213.94公顷(18209.10亩),占61.78%;其他林地188.04公顷(2820.60亩),占9.57%。
(四)草地46.23公顷(693.45亩)。其中,其他草地46.23公顷(693.45亩),占100.00%。
(五)湿地是“三调”新增地类。解放区无湿地。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577.84公顷(53667.60亩)。其中,城市用地2985.08公顷(44776.20亩),占83.43%;建制镇用地9.65公顷(144.75亩),占0.27%;村庄用地465.22公顷(6978.30亩),占13.00%;采矿用地51.04公顷(765.60亩),占1.43%;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66.85公顷(1002.75亩),占1.87%。
(七)交通运输用地198.74公顷(2981.10亩)。其中,铁路用地97.56公顷(1463.40亩),占49.09%;公路用地62.04公顷(930.60亩),占31.22%;农村道路39.14公顷(587.10亩),占19.69%。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6.99公顷(1454.85亩)。其中,河流水面61.44公顷(921.60亩),占63.35%;坑塘水面6.24公顷(93.60亩),占6.43%;沟渠9.74公顷(146.10亩),占10.04%;水工建筑用地19.57公顷(293.55亩),占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