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焦作市收藏家协会2003年在焦作市民政局登记成立,行业管理部门为焦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5年3月3日,我局在开展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协会已将住所搬至焦作市山阳区焦辉路与富康路交叉口西南220米陶三文化艺术园内,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2025年12月24日,我局对该协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协会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3个月后,仍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6年4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该协会作出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依法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是其履行义务、接受监管、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其合规开展各项活动的前提。
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学习社会组织相关法规政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