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定价 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10/14 1.3w 阅读 546 点赞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5〕801号)以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卫人口函〔2025〕13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在依法开展成本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并参考其他地区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牵头拟定《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请于2026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意见征集时间: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反馈意见受理部门: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联系电话:0391-3569267

电子邮箱:jzsfgwjgk@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10月15日



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5〕801号)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卫人口函〔2025〕13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在依法开展成本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并参考其他地区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牵头拟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普惠性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属于普惠托育范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自主确定。

二、收费项目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普惠性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他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我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执行附件基础收费标准。机构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内部测算,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机构实际执行收费标准,报属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普惠性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须经教育部门资质评估审核、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保育费在对应类别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0%,收费标准报属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备案。

(三)非全日托服务收费

提供半日制、计时制、临时托等非全日托服务的,保育费以对应班型全日托政府指导价为基准,由服务双方协议约定,履行报备手续。

(四)住宿费

目前我市无寄宿制托育服务机构,暂不制定住宿费政府指导价。后续若设立寄宿制托育服务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四、收费管理

托育基本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收取,也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监护人)按季度交纳,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月婴幼儿在托天数为0的,不得收取基本服务费;实际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计收;实际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整月标准计收。因托育机构原因造成婴幼儿实际在托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计收费用。

伙食费按日核算,可按日或者按月收取。其他服务费按照非营利原则,依据实际消费据实收取。婴幼儿退托的,基本服务费按照实际在托时间,依据上述规则扣减费用后予以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在托周期退费。

特殊情形处理:

1.因托育机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自身过错造成婴幼儿退托,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基本服务费,其他服务费据实结算退还。

2.因不可抗力、公共卫生事件、政府指令导致机构停托,按实际停托工作日折算退还基本服务费、伙食费。

3.婴幼儿插班入托,基本服务费按实际入托当月标准计收。

4.寒暑假期间机构自主停托的,应当按实际停托天数退还对应基本服务费、伙食费。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收费目录清单与公示制度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基本服务费、其他服务费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托通知予以公示;设有门户网站的,同步在网站公示。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在官方网站集中公示本辖区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更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财务管理与票据管理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整、准确核算成本及收支,如实提供成本调查、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自觉接受卫生健康、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保育费,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使用税务发票。所有收费应当据实开具票据,严禁串用票据、拒不开具票据。

(三)强化服务合同约束

托育机构应当事先与婴幼儿家长(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托育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四)落实政策保障与困难婴幼儿资助

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扶持政策。针对低保家庭、孤残儿童等经济困难家庭婴幼儿,由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明确收费减免及资助政策;其他费用减免可参照幼儿园相关政策执行,夯实普惠托育高质量发展制度保障。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X年X月X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焦作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

                                                        202×年×月×日


附件:

焦作市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

关于对《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定价 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备注:

1.上述收费标准为月全日托基础收费标准,各普惠托育机构在基础标准、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机构执行标准,并向属地发改、卫健(幼儿园托班同步向教育部门)报备。收费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提前3个月履行报备程序,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2.班型划分:乳儿班(6个月-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混龄班。

3.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以对应班型全日托标准为基准,按本方案要求计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