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期限内容变更的通知
焦政办〔202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继续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提升企业投资的信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办〔2020〕6号)有关事项的变更通知如下:
一、该文件延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撑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的要求,该文件第八、十四、十五条不再执行,其余政策继续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