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1日
焦作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服务,更好的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焦作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焦作分行、中原银行焦作分行、焦作中旅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洛阳银行焦作分行。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评价组进行评价。
第四条 评价实行百分制,具体评价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贷款业务(90分)。本办法所指的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焦作市辖内投放的贷款,由表内贷款业务和新增表外融资业务两部分组成。
1.表内贷款业务(75分)。
(1)新增贷款(30分)。新增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新增贷款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新增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3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算)。
(2)贷款增长率(5分)。贷款增长率是指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贷款同比增速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同比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3)贷款余额(10分)。贷款余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贷款余额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贷款余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4)焦作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业务量(以下简称金服平台)(2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服平台业务量包括发放贷款企业户数和发放贷款金额两部分,每部分各占10分。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在金服平台放贷企业户数、放贷余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企业户数、放贷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项得分以两部分相加计算。
(5)新增存贷比(10分)。新增存贷比是指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计分办法:存贷比大于100%(含)得10分,存贷比为100%—75%(含)得8分,存贷比为75%—50%(含)得6分,存贷比为50%—1%(含)得4分,新增贷款负增长不得分。贷款增长、存款负增长的情况视为存贷比大于100%得10分。
2.新增表外融资业务(15分)。主要评价承兑敞口、融资性理财、贸易融资、融资性保函、借款保函和债权融资计划等。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新增表外融资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外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二)服务满意度评价(10分)。各银行金融机构问卷调查结果量化打分后的百分比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为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五条 奖励分评价共10分,具体评价指标、计分方法如下:
(一)当年新增贷款额在全省本系统内排名(3分)。排名在第一梯队的加3分,排名在第二梯队的加2分,排名在第三梯队的加1分。贷款负增长的不加分。
(二)涉农贷款增长率(3.5分)。当年涉农贷款增长率高于(或等于)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率的,加3.5分。
(三)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3.5分)。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或等于)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率的,加3.5分。
第六条 贷款业务每季度评价一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得分各占全年得分的20%,第四季度得分占全年得分的40%。全年得分为四个季度得分加奖励分数加服务满意度评价得分,得分相同的,年末新增表内贷款多的银行排名在前。
第七条 金融机构年度表彰实行一票否决,未完成年度信贷增长目标的,本年度不得表彰;连续两年评价排名末位的,取消其财政性存款竞标资格。
第八条 评价数据以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和金服平台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对评价排名前6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中:被表彰单位可提取奖励金额不超过50%用于奖励其管理层及有突出贡献的科室或部门人员。
第十条 对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实行单独评价,主要评价新增贷款业务和在全省的位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贷款同比增速进入全省农发行系统前五位,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镇银行由县(市)政府负责评价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考评,依据全市信贷业务总体完成情况和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引进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等工作实效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的地方竞标项目,需要提供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评价指标的,均以本办法评价结果为依据,不再单独设立评价体系。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先进表彰、外出考察学习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