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1日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评价目标。通过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评价,构建责任有分工、规划有落实、进展有督查、奖惩有通报的监管体系,督促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加强教育统筹管理、加大教育保障力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努力形成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治理能力更加优化、办学行为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新局面,全面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在中原更加出彩中出重彩、更精彩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履行好领导、管理、发展、保障教育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始终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督导评价机制,推动县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扎实履行教育职责,切实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评价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包括: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三、评价方法及程序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印发通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于每年3月中旬前以书面通知形式印发。
(二)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于每年4月上旬前以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字数不超过5000字。
(三)监测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监测方案,利用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面向社会、教师、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监测评估数据作为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估的重要参考。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四)实地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评报告、监测评估数据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制定检查方案,由市督学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于每年4月中旬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据此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具体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文件、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
(五)整改复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和检查组实地检查情况以及国家、省对我市实地检查和抽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县(市)区政府反馈。接受检查的县(市)区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压实整改责任。责任部门要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跟踪督办。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并在本行政区域公开,于每年6月中旬以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六)发布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实地检查、整改复查情况,并结合国家对省、省对市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对我市抽查和检查结果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于每年10月下旬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参照此评价方法和程序执行。
四、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评价结果等级。每年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总分值设置为100分。评价结果按得分进行排序,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年度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1.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较上年降低的;
2.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校园安全事件的;
3.上级重大教育政策未及时贯彻执行或重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
4.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差异系数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
5.农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人员津贴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6.对教育发展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7.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评价,每项职责履行情况按“落实”“基本落实”“未落实”三个档次进行评价,不作等级评价。
(二)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有关教育项目安排、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对履行教育职责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表彰;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是落实教育优先、均衡、可持续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管理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履行教育职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在统筹谋划与顶层设计、教育资源供给配置、各类教育标准制订、教育投入保障等方面切实履行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组织对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完成评价工作,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措施和改革目标实现。
(三)强化督导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健全完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强化督导力量,加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建设。要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加大教育督导公开和问责力度,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同时还要注重引入社会监督,做好社会满意度调查,拓展教育发展数据监测的广度和深度,及时调整督导方向,不断提升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