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9日
焦作市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焦发〔2016〕6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18号),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鼓励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主动实施绿色环保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环保调度是指绿色环保单位优先生产、高污染排放单位限制生产的差别化制度。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前提下,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逐步向绿色发展模式转变。
第三条 在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和冬季取暖、静稳天气、高温天气期间,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第四条 对全部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原则上不再列入各级污染天气管控清单(省以上或有特殊要求实施管控的除外)。
第五条 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列入电力直接交易环保免审名单,并在新(改、扩)建项目时享受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政策。
第六条 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主动实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
第七条 污染天气管控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全额消纳市内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优先调度60万千瓦及以上高效机组和燃气机组发电,尽可能降低燃煤发电比例。
第八条 在冬季采暖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重污染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错峰生产管控,避免污染排放和采暖期污染相叠加,切实减少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
第九条 在夏季高温天气条件下,对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市政喷涂作业、汽油装卸作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行高温时段错时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第十条 对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已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或夏季高温天气管控范围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原则上不再纳入日常污染天气管控范围;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减少或不再执行停限产措施。
第十一条 在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时,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依据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实施管控。
第十二条 根据大气污染排放数据和环境管理信息,建立绿色环保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对创建成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优先纳入焦作市绿色环保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对违反污染天气管控、错峰生产等要求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企业有关信息,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绿色环保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持续落实降低生产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等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