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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2017/12/25 7.7k 阅读 205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62号)要求,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免疫规划领导组织。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利民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将与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政府有关规划,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并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编办、民政、广播电视台、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成立焦作市免疫规划专家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免疫规划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二)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确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预防接种的组织落实和疫苗在采购、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的监督管理;负责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培训、技术指导、宣传、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会同市教育局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组织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教育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疫苗质量和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流通环节中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市卫计委通报检查结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经费;保障免疫规划疫苗的购置、储存、运输经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运转、维护经费。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通报查验情况,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的价格监督;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及社区卫生机构建设。

    市编办负责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

    各县(市)区要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做好本辖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三)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患儿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重度残疾病例,根据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儿童的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纳入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

    红十字会和残联要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和康复救助。

    (四)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疫苗采购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省疾控中心负责采购,各级疾控机构逐级免费供应至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指导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储存运输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市卫计委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在省内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交换共享基础上,实现与国家系统对接,与其他省份进行信息交换共享,更好的服务于流动儿童接种。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山区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地要贯彻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河南省免疫规划示范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考核。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和省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县(市)区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省有关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和接种服务费标准,做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17年11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