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严格高污染燃料燃用执法监管,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大气污染管控实际情况,现就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影视大道-中南路-新园路-东造线-建设路-普济路-南海路-山阳路-丰收路-文昌路-建设东路-山门河-南水北调河-解放路-中原路-影视大道范围内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的组分含量限值为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12%;焦炭的组分含量限值为含硫量大于0.5%、灰分10%、挥发分5%;兰炭的组分含量限值为含硫量为0.5%、灰分10%、挥发分10%。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措施
(一)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控制:一是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应改用清洁能源,计划拆迁的城中村除外;二是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外,应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使用洁净型煤,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型煤,待燃气管网覆盖后,应改用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炉窑、餐饮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三)禁燃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确保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拆除措施。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使用的燃煤质量应符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信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中有关要求。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工作要求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焦政办〔2016〕117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