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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2017/08/23 1.9w 阅读 251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资料(以下称农资),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全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监管的重要意义

    农资作为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的技术载体,是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的关键因素。加强农资监管,确保农资质量,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工作,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了农资市场的稳定好转。但是,少数企业、商户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部分群众识假辨假能力较弱,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上门直销、推介会等新型农资销售方式执法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仍然存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农资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源头治理,创新监管举措,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农资市场管理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全面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一)严把生产经营准入关。各农资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许可条件、程序和标准,严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口,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动态了解本区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状况,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要以种子、农药、肥料为重点品种,以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群众举报投诉多、有不良记录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流动商贩为重点对象,围绕春耕、夏种、秋播等重点农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督促农资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督促经营单位建好农资经营档案,严把进货质量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维护农资生产经营秩序。要认真研究非传统方式销售农资的监管模式,以适应通过互联网、微信、推介会、直销等流通方式销售农资的新形势。

    (三)强化质量监督抽查。要进一步完善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重点检测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与标识相符等。要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失信企业商户、近年来有违法记录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重点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购买优质农资。对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依法依规迅速查处,防止进入农业生产领域。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各农资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通过投诉举报、突击检查、摸查排查、质量抽检等,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及时公开案件信息,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凡达到移交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制假售假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限期彻底查办,严惩重处违法犯罪分子。

    (五)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农资监管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农资生产、销售环节台账记录制度,督导生产经营主体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的农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号、购货人名称、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保存两年以上,并推动台账记录的电子化。要积极探索建设农资管理信息平台,不断提升农资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全程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信息可共享。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要坚持正反面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大力宣传放心合格农资企业和产品,公开曝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典型案件,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农资企业诚信守法生产经营。要加强农资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努力营造行政执法有力、企业高度自律、群众广泛参与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新体系。

    三、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

    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的要求,逐级落实农资监管责任。

    (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农资打假监管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对农资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建立“权责一致,责任到部门,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农资监管责任体系。

    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种子、农药行为;监督已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查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肥料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质监部门负责化肥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化肥生产许可制度;负责查处化肥有效含量不符合标准、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负责处理涉及农机生产者的三包争议;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种子、肥料、农药的生产、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种子、肥料、农药经营广告监管;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农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处理涉及农机销售者的三包争议;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侦办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对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有犯罪嫌疑,有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的监管对象,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提前介入,采取措施。

    农机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农机维修者的三包争议;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受上级委托开展农机质量调查工作;负责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打击销售假劣农机、零配件等行为;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供销部门负责落实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和淡季储备制度,负责供销系统经营的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资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资监管部门履职所需经费。

    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

    各级法院负责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确保案件尽快开庭、尽快合议;对案件复杂、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进出货登记及查验、索证索票、电子台账记录等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及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损害赔偿等相关义务。农资使用者购买或使用来源和成分不明、无证无票的农资,不按农资包装标签说明使用农资、不遵守休药期、安全间隔期要求用药,由此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农业生产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各农资监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农资打假的高压态势,确保农资市场环境得到持续净化。

    (一)建立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农业、质监、工商、公安、农机、供销、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农资打假联席会议,通报农资监管整体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农资打假专题会议,开展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

    (二)建立农资监管重点地区监控制度。市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农资市场监管不力、问题多发易发、涉及面广、性质恶劣、负面影响大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监控。列入重点监控的县(市)区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出现新的严重问题的,下一年将继续作为重点监控单位。连续2年被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农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农资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举报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及邮箱等,认真受理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内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线索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立部门和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要建立完善区域联查、跨区协查、联动执法、案件会商、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和区域间协同工作响应,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协助调查等工作。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农资监管部门,相关区域农资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健全农资信用监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本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完善信用评定管理制度,树立和宣传一批规范生产、诚信经营的先进典型,对失信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行业系统“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融资贷款、政策扶持、品牌认证、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限制,积极构建农资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因地方保护、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非法干预等导致发生重大农资事件以及给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地方,要采取约谈领导、区域警示、挂牌督办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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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