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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7/23 9.8k 阅读 165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3日            

                                                  焦作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各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具体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乡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按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两个类别分别确定(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3)。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的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省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由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政府办公厅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每年不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发考核实施细则。

    (二)由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市监察局、焦作日报社等单位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资料档案、查看政府网站、听取第三方评估报告、发放社会公众调查表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根据日常监控、平时检查、被考核单位自查和实地考核等情况确定分数,提出被考核单位等级和名次建议,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

    第十三条 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占比为4%。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本级组织部门运用,同时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排名和等级于次年4月底前印发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组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各县(市)区整改落实情况要报市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要报本级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被考核对象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档次,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直单位名单

          2.焦作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明细表(适用市直单位)

          3.焦作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明细表(适用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附件1

                                                                  市直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农林科学院、供销社、公路局、农机局、房产管理中心、园林局、城管局、移民局、地震局、政府国资委、政府研究室、政府法制办、政府外侨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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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