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安排部署,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精神,现将我市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我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取缔无证照非法加油站(点),坚决遏制黑加油站(点)的死灰复燃,持续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实现成品油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促进全市成品油市场有序经营、公平竞争。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查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
(二)加强加油站(点)油品进销存管理,重点检查进货登记台账、进销存月报表以及进卸油视频(或照片)。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
(三)查处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
(四)组织油品质量升级有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按照京津冀2+26城市任务表要求,2017年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五)查处违反散装汽油实名购销安全监管规定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
(六)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
(七)查处焦作市五城区和指导六县(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
(八)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流通环节成品油质量监管,负责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及不达标油品行为;查处加油站(点)假冒商标及标识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
(九)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加油站(点)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设施设置。环保部门负责防渗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执行,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加油站地下有关防渗改造计划,组织开展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建设情况现场执法检查。商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情况调查、制定改造计划等,监督加油站按照有关规范及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改造,在加油站实施防渗池改造期内,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对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统一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在改造过程中涉及改变加油站平面布置、增大储量、改变存储种类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任务落实,我市成立焦作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联合工作组(简称联合工作组,下同)。联合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牛炎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刘会生、市商务局局长常绪凯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发改、公安、环保、交通、国土、规划、工商、安监、质监、国税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承办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承担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主体责任,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四、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承办焦作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查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经济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抗法及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查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及批发零售价格执行情况,严格查处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牵头组织油品质量升级有关工作,保障合格油品供应。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新建站整体环保验收包括油气回收改造、双层油罐设置等情况。
交通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查处五城区及六县(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配合拆除各县(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黑加油站(点)。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掺杂售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标识等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取得安全许可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生产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
国税部门:负责牵头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依法查处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需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五、规范查处程序
各职能部门现场核查时,根据核查情况现场提出查封关停、拆除、整改、没收、处罚等处理意见,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不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点),坚决予以取缔并拆除。已取得相关证照的,根据商务部门认定意见,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或不予延期)。
(二)对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但尚未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完善有关手续、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恢复经营。
(三)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未达到新的环保要求(油气回收改造及双层油罐改造等)的加油站(点),由环保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购销不达标油品、使用不合格加油机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恢复经营。
(五)对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予以查封并暂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责令限期拆除超规模经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逾期不整改的,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对各职能部门发现的其他问题,在现场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通报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会同联合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善协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通报移交机制。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对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验相关证照、验收意见真伪和有效性,重点核查消防验收意见、环保验收意见(含油气回收验收意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涉及安全、环保及合法经营的证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本部门牵头处理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属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牵头处理的,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交牵头部门处理。
(二)拓宽线索获取渠道。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各县市区要建立有奖举报和法律免责机制,鼓励经营单位内部职工、同行经营者举报。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同时报同级政府和商务部门备案。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动态“黑名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定期更新“黑名单”,对整改合格的加油站点从“黑名单”中剔除,对新发现的违规加油站点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多次违法的企业,在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各职能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及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证照申请。
七、开展专项行动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联合工作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各地成品油流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要组织联合执法,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检验、拍照录像等方式,掌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证据。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执法队伍力量,确保联合执法顺利进行。其他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联合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必要时安排不同县(市)区对调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全市。
附件:焦作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举报投诉电话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焦作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举报投诉电话
焦作市商务局 12312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2358
焦作市公安局 110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12369
作市交通运输局 2108318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12336
焦作市城乡规划局 3557715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350
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