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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2017/02/06 6.6k 阅读 238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23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重要职责和多项行政处罚职能,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2016年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又增加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行政职权。当前,我市部分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弱化,监督检查执法机构、人员不健全,执法经费不到位,导致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被动,不利于粮食安全省市长责任制的落实。为此,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担负起当地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执法力度不减弱。要进一步明确承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落实监督检查及执法队伍工作力量,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善打硬战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

    三、积极落实粮食执法专项业务经费和执法装备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明确落实时限,对经费不足的应加大投入。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需要。配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所需要的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执法车辆,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在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市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等要素的投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所需资金和装备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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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