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62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区,面积合计124.25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物质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工作措施
(一)禁燃区内居民使用蜂窝煤进行生活的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控制:一是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应督促居民改用清洁能源;二是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外,应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使用洁净蜂窝煤,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蜂窝煤,待燃气管网覆盖后,应督促其改用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炉窑、餐饮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2016年10月15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三)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拆除措施。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2016年9月底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四)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工作要求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焦政办〔2014〕9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