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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0/12 3.7k 阅读 81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

                                     焦作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焦作市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焦作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焦作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全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指导督促我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和洁净蜂窝煤推广各项工作的落实。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切实履行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好我市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商品煤质量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能够顺利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洁净蜂窝煤销售价格的审核工作,为财政补贴提供依据。负责洁净蜂窝煤市场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标价格式监制,实行明码实价,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我市煤炭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用煤单位环保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每季度抽检一次,并将抽检结果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市质监局负责对洁净煤加工配送中心及洁净蜂窝煤生产企业的商品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依法进行查处,对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煤炭加工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财政局负责对洁净蜂窝煤价格补贴资金进行核实监督,负责洁净蜂窝煤价格补贴及煤炭质量检测补贴资金的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防止和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焦作供电公司负责确保市洁净煤加工配送中心及洁净蜂窝煤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配合有关部门对已取缔关闭的原蜂窝煤生产企业的供电设施采取断电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商品煤质量管理和洁净蜂窝煤推广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依法查处辖区内商品煤质量违法行为。

    三、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从2016年9月底开始在全市推广民用洁净煤,在焦煤集团设立我市的洁净煤加工配送中心及洁净蜂窝煤生产企业,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洁净煤煤源供应及主城区洁净蜂窝煤的生产、销售,焦煤集团要保证洁净蜂窝煤的供应量能充分满足我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到2016年9月底,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的原有蜂窝煤生产企业一律停产关闭。各县(市)政府可根据自身区域特点,建设2—3家洁净蜂窝煤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符合环保要求的洁净蜂窝煤。市县两级政府对洁净蜂窝煤的销售价格进行补贴,不因使用洁净蜂窝煤而增加群众负担。同时在各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洁净蜂窝煤,让老百姓家喻户晓。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用洁净蜂窝煤价格补贴资金根据各区实际销售量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县(市)洁净蜂窝煤价格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落实。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煤炭质检机构,依法对我市商品煤质量定期进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工商局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燃煤质量的检测费用由市财政支付,不增加企业负担。从2016年9月份开始,煤炭质检机构每月对全市年耗煤量在2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全市37家)、焦作市洁净煤加工中心、洁净蜂窝煤加工企业及重点煤炭运销企业的商品煤质量进行监测化验,检测结果于下一月15日之前书面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报告。同时按要求每季度将检测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监测企业,增加企业的煤炭检测化验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五、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和远距离运输未达到质量标准以及不符合《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要求的商品煤,鼓励使用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煤炭。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要求的,限期责令改正,并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列入违规和失信名单对外发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煤炭管理、环境保护、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管理、环境保护、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考核。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召集人签发后印发有关单位落实,同时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确保参加会议,并按照分工认真落实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坚持每月小结,每季通报,年终总评等工作制度,年底前将总评情况上报市政府,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