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大气污染治理,严格环境管理措施,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6〕7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6〕83号)要求,现就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停工停产单位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监管
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确保监管无盲区。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二、严格环保核查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应停工的各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餐饮门店、加油站等在复工复产前要严格达到相应环境保护要求,通过核查后方可复工复产。
(一)市直管工业企业由市环保局牵头核查,市工信委配合。非市直管工业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牵头核查,工信部门配合。核查通过后报市蓝天办、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当地蓝天办备案。
(二)市管建筑工地由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照工地类型分别牵头核查。其余建筑工地由当地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牵头核查。核查通过后报市蓝天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当地蓝天办备案。
(三)储油库由市商务局牵头核查,市环保局配合。加油站由当地商务部门牵头核查,环保部门配合。核查通过后报市蓝天办、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当地蓝天办备案。
三、严格问责追究
凡未按要求停工停产到位或未通过环保核查复工复产的,要坚决依照《焦作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失职渎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网格长和监管人员依法依纪从严问责追责。
201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