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扭转大气污染防治被动局面作战战前动员会议精神,持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8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燃煤电厂及65吨以上(含65吨)工业燃煤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m3以内。其中,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龙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内,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控制在60mg/m3以内。各发电企业及65吨以上(含65吨)工业燃煤锅炉要抓紧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16年9月底完成。其中,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对逾期既不能实现特别排放限值排放要求,又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将依法实施停产整改。污染整治期间,各有关企业要加大环保改造力度,确保达到上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控制要求。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将继续实施限产50%。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线监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力调度。
二、制砖(瓦)、碳素企业必须满足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厂区所有料(渣)场实施全封闭仓储,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传输数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厂区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地面全部硬化或绿化等条件。其中五城区的制砖(瓦)企业还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求。在2016年10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轻质碳酸钙企业要杜绝无组织排放,进行清洁生产改造,满足料(渣)场实施全封闭仓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厂区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地面全部硬化或绿化等条件。在2016年10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所有水泥磨粉企业要杜绝无组织排放,具备厂区料(渣)场实施全封闭仓储,厂区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地面全部硬化或绿化,实施收尘抑尘改造,加装进出车辆清洗装置,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传输数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等条件。在2016年10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全市范围内所有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10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实施烟气提标治理,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传输数据。2016年10月31日前,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拆除措施。
六、化工、机械制造(有喷漆工段)等行业企业环保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否则,继续实施停产整治。在2016年10月31日前,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排此类企业,8月15日前同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逾期漏报,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逾期不能满足上述整改条件的上述此类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环境保护、工商、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处置。
附表:非在线监测涉气工业企业停产整治名单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