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春节临近,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环保部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函》(环办函〔2015〕222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环委〔2016〕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急剧增加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等污染物浓度,特别是在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造成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如发生事故还将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实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大势所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带头,引领全社会逐步实施禁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制定科学、有效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和监管措施,明确部门责任,通过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二、明确禁限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审批任何形式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在党政机关、车站、学校、医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东方红广场、三维商业广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认真细致排查,在密集型场所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安排专人值班。要合理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数量,明确限定销售时间和网点,确定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登记制度,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三、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要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日常监管。以节日期间市场监管为重点,通过日常检查、交叉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对禁限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继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出重拳、用重典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加强应急应对
各县(市)区要结合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提前做好节日期间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和预测预报。如遇不利气象条件,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扩大禁限放区域,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最大限度减轻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倡导文明、绿色、低碳、节约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