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2日
焦作市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基础上,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宽松健康的环境。
2015年年底前,按照《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2016年年底前,通过共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立约束机制,实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商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其它政府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通过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
(二)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市工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抽查中,各企业要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抽查结束后,工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利用社会化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
(三)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要采取约束措施,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发现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自行纠错,修改前后内容应同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企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五)建立申诉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向公示机关申请查询;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更正。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和质询的政府部门要认真查证,并及时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加强部门联动响应。工商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统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相关信息,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各部门要加强相互协作,落实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优势,采取政策解读、跟踪报道、专题报道、领导访谈等形式,对《条例》的背景、意义、内容、政策措施等大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和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知晓率;同时,要在2015年6月底之前完成对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体操作使用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金融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能,制订工作方案,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于2015年4月底前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并对其它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企业信息公示的人员进行培训。其它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企业作为信息公示主体,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人员经费。各级财政要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工作的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各级工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财政资金管理,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服务的专业机构,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联席会议责令改正。市联席办公室要每季度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开展一次集中督促检查,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机制。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加大问责力度,并在每季度检查后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