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焦作市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1日
焦作市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调整办法
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基础性绩效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880元提高至最低1015元。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调整后,绩效工资总量相应提高。
三、有关政策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市纪委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焦纪发〔2009〕5号)精神执行。
(三)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和经费来源,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分别按照《焦作市人事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焦人〔2009〕53号)、《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焦人社〔2010〕26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焦政办〔2012〕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工作,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
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
2. 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表
3. 新参加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