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春节前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增发1个月低保金。
(二)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一次性救助200元。
(三)对家庭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救助200元。
(四)对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的“三无”人员和市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200元。
(五)对城区重度贫困或“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一次性救助200元。
(六)对经认定的市属经营困难企业中困难职工进行一次性救助。
(七)对已纳入困难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困难市级劳模和困难工会干部进行一次性救助。
(八)市领导对敬老院、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重灾村、重灾户、特困户和困难企业的特困残疾职工进行走访慰问。
二、救助资金来源
(一)城区增发的城市低保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增发的城市低保金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二)增发的农村低保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救助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四)城区家庭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救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家庭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救助金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五)城区贫困残疾人救助金和困难企业的特困残疾职工慰问金由市残联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六)已纳入困难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困难市级劳模和困难工会干部救助金由市总工会从中央、省、市专项帮扶救助资金中支付。
(七)市属经营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三无人员”和市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金,以及市领导慰问敬老院、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重灾村、重灾户、特困户的慰问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认识。开展春节前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安排部署,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时效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工作,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位救助对象。
(二)科学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统一领导、扎口管理、分级慰问、不重不漏”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订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确保春节前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三)严格管理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严格对象标准,规范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监察、审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总工会等部门要适时对各项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对虚报冒领和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