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科技招商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8日
关于支持科技招商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集聚优质科技资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现就加强和支持科技招商,制定如下政策:
一、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条 鼓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和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来焦作直接投资,对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或我市支柱产业的外来投资项目,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①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②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等额补助,后四年给予50%补助;③项目用地,按实际上缴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给予50%补助;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50%补助。在计算以上补助时,先行扣除对引荐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引荐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的奖励部分。
第二条 本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新增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以上的,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
第三条 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兼并、重组、收购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对涉及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而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兼并、重组、收购后新设立的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技术先进、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引进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并组织市级领导牵头的专门班子协调服务。
第五条 对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招商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并经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3%的比例,对引荐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引荐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予以奖励,连奖5年。
二、引进和培育各类研发机构
第六条 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在焦作建立国家级研发平台的,由受益财政对研发平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三年全额贴息的支持。
第七条 企业自建或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科研用地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第八条 在焦作市新办的科技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其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前三年全额补助、后四年减半补助。
三、鼓励引进先进技术
第九条 企业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重大科技成果并在我市成功转化的,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通过创新券形式发放。
第十条 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在我市转化的,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鼓励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和科研机构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符合焦作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享受《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的各项待遇规定。企业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人才,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以估价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注册企业的,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可以转化为科技人员本人对企业的出资。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各类资金兑现,未明确资金来源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市与区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各县(市)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及有关认定程序,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此政策生效后,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其他规定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