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
政府办文政府办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工作表彰奖励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3/06/16 8.8k 阅读 508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焦作市招商引资工作表彰奖励考核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3日

                                           焦作市招商引资工作表彰奖励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河南省招商引资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豫开放办〔2012〕15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焦发〔2012〕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开放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13〕3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先进,激励后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承担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采取计分办法,以“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确定最终得分,按照最终得分多少确定排名和奖励单位。具体计分方法:

    一、基础分。

    以200分为基数,引进境外资金和市外境内资金工作目标各占100分。

    二、附加分。

    (一)领导重视。政府主要领导长期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招商引资工作,亲自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带队走访重点客户,积极推动重大项目等,加5分。

    (二)有完善的招商引资工作和目标考核机制,落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加5分。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部门协作机制。实施招商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和联审联批等投资便利化措施,加5分。

    (四)兑现招商承诺,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落地企业及时解决困难与问题,无投诉案件或投诉结案率达100%的,加5分;投诉案件在一年以上时间仍未结案的,每件扣5分。

    (五)积极参加市组织的招商引资承接转移重点活动,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每次加1分。

    (六)研究制定扩大招商引资促进政策,设立招商引资专项促进资金(以县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为准),50万元以上加1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七)以全市当年引进外资、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平均增幅为基数,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

    (八)以当年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为基数,当年引进外资超当年目标每增加1000万美元加1分,当年引进市外境内资金超当年目标每增加1亿元加1分。

    (九)引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工业或商贸项目的,单个项目两年内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市外资金项目在5亿元以上的加5分,外资项目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加5分。

    (十)鼓励引进出口型项目(不含贸易类企业)。引进项目两年内实现出口的(以海关统计为准),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5分。

    (十一)鼓励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其中,每引进一个世界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的加5分,每引进一个国内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的加3分。

    第四条  重大项目奖励。对引进的实际利用外资或增资项目(注册资本部分)每达到1000万美元,奖励引资单位10万元;其中,对引进属于境外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的引资单位,增加奖金的50%。每引进一个主导产业集群(集群引进企业5家以上,总投资10亿元以上),奖励引资单位50万元。每引进一个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或商贸项目,且当年完成投资50%以上,奖励引资单位30万元;其中,对引进属于国内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的引资单位,增加奖金的50%。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升级为省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县(市)区,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属于公务员的给予记功表彰;其他人员由受益财政在该项目投产后,按项目每年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去除奖励企业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连奖5年,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五条  申请表彰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填写《焦作市招商引资工作表彰奖励申请表》(附件1)、《焦作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2)、《招商引资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商务局。

    第六条  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排出名次,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和上报申请材料,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一票否决。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工作表彰奖励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焦作市招商引资工作表彰奖励申请表

          2.焦作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申请表

          3.焦作市招商引资项目情况汇总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