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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09〕98号

2009/09/20 1.4w 阅读 107 点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249号)及《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参保扩面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幼儿园)和各类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在校学生筹资数额每人每年105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5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的费用按上述标准由财政全部负担。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市城镇居民医疗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2009年将征收一年半的医疗保险费,即每人30元,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也同步顺延。
    今后,筹资标准调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医保待遇。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学生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学生住院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参保学生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分别承担: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学生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下同)。
    (二)门诊大病医保待遇。凡符合门诊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学生,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具体病种和管理办法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劳社〔2008〕91号)执行。
    (三)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学生参保期间患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一定比例和额度报销。
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我市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四、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管理
    我市辖区高等教育院校应选定一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本校参保学生门诊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学生人数和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将资金拔付学校选定的医疗机构包干使用,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参保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具体报销比例和额度由高等教育院校自行拟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城镇各类中小学(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幼儿园)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学校要将在校学生参加医保政策传达到每一个班级、每一个学生,统一组织学生参保登记、缴费,分发医保证(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及时安排学生参保补助资金,按焦政办〔2008〕5号文件规定落实学校办理学生参保工作的补助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及监督指导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主动与各学校对接,及时提供各种宣传资料、表格、医保证(卡)等资料,方便学生参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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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