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领导,焦作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由焦作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纳入本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具体到部门,落实到个人。
焦作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村镇规划的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边界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农村户口的认定工作,信访部门负责信访稳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工作,房管部门负责依据各级政府集体土地登记结果,做好农村村民房产登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的组织工作。
三、登记范围及时间要求
本次登记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
2009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必须达95%以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必须达85%以上。
四、登记原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坚持以下原则:
1.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禁“一户多宅”。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规定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且已处理过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否则,超占部分不予登记,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处理的;
(2)土地权属争议未处理完毕;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
(4)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资料的,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使用情况属实,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作为登记的合法权属依据。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列入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中,组织发挥好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的作用,相互配合,按时完成,凡未按时完成工作责任目标的,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其他土地登记按有关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凡借机乱收费的,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县(市)区政府应保证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凡因出具证明不实,导致土地登记错登、漏登的,由出具证明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将土地登记结果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发挥其在政府管理决策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办理征地拆迁的,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五)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 见。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政府办文政府办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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