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焦政办〔2007〕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敬老院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的意义
按照市人民政府农村敬老院“三年建设,两年配套”的目标,到2008年底,我市农村敬老院新改扩建任务已圆满完成。目前,我市现有农村敬老院66所,可用床位数5000张,集中供养能力达100%。随着敬老院配套设施的日益完善和入住老人的不断增加,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已成当务之急。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关注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贴心服务,确保五保老人安享晚年。
二、加强敬老院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管理服务人员
加强敬老院机构建设既是当前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今后敬老院建设的重要任务。中心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敬老院日常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8设置,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县级财政保障为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敬老院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民管理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
三、落实供养资金和运行经费,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农村敬老院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农村敬老院运行经费,以财政保障为主,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弥补敬老院费用不足。财政部门应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运行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设立五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保供养对象个人需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代缴,资助其享受医疗待遇。对患大病住院的五保对象,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有关规定报销。鼓励敬老院积极开展农副生产活动,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五保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四、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是有效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农村敬老院管理规范》和《星级农村敬老院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对获得三星级以上的敬老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努力提高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着力构建规范化的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敬老院服务、卫生、考勤、膳食、财务、医疗等各项规范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九年六月四日
政府办文政府办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焦政办〔2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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