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
政策公告公示

解放区公检法司联合发出公告

2020/03/12 3.8k 阅读 318 点赞


解放区人民法院、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解放公安分局、焦南公安分局关于加强境外进入解放区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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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境外多个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呈快速扩散蔓延态势,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扩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进入解放区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由境外进入解放区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论直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解放区,一律一视同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解放区人民政府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


  2. 疫情防控期间,由境外进入解放区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在入境前48小时,要将本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所在国家(地区)、入境时间、途经口岸、乘坐航班(火车)、入境前14天身体健康情况等信息,向国内居住地社区、单位和亲属“三报告”。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进入解放区的境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村)、工作单位等部门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


  3.凡辖区居民须自觉佩戴口罩,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街道、村委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4.凡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因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5.凡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隐瞒或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违反隔离及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6.凡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7.由境外进入解放区人员及其亲属朋友、所在单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迟报瞒报或拒不配合做好防控措施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如有线索请拨打电话:1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解放区人民法院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解放公安分局

  焦南公安分局

  2020年3月12日

(来源:解放视窗)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