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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市中级法院就《关于依法惩治职业放贷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进行解读

2020/05/05 1.8w 阅读 461 点赞

同一个原告,在同一家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高达10次以上;一笔10万元的借款,支付时先扣1.2万元利息,借条金额却翻倍写,“当头抽利”“隐性高利”成了潜规则;逾期还钱就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违约金、管理费等,甚至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盯梢、上门威胁、谩骂殴打……

这些现象背后,都指向一个投机者的行当——“职业放贷人”,民间俗称放高利贷的人。经大数据排查,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认定,目前我市共有职业放贷人166人,其中公司62家、自然人104人。

近日,市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职业放贷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职业放贷人精准“画像”,并出台多项措施进行严厉打击。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金流通和我市经济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市场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出现了以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并伴随有吸收公众资金、高利贷、套路贷、非法催收等问题的出现,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占比和增速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案件。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案件36448件,结案35116件,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比27%。

为治理民间借贷乱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净化社会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支持、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向实”,健康有序地向中小微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社会公益事业流动,服务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中级法院制定了《通知》。

问: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或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就我市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被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含10件)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6)其他情形。

问: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法院如何裁判?

答: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当事人,对其所涉正在审理中的民间借贷案件,按下列规则处理:

1.所涉案件中的借款合同一律按合同无效处理。本金予以返还,合同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但可支持自资金交付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该费用按年利率6%计算;

2.起诉前已经支付的利息,扣除按照年利率6%标准应付利息后,多余款项予以抵扣本金;

3.因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即审查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然后认定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比例。

问:除不支持违法高息外,还有哪些制裁措施?

答:对职业放贷人,我们要采取“组合拳”进行严厉打击。在放贷过程中,如果存在暴利逼债、虚增债务等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涉及公职人员的,将向组织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其进行组织处理;对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案件当事人,已经生效并在执行的案件,对其进行释明,如果坚持要求执行高息,则向税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嫌偷税漏税的,依法处理。

问:职业放贷人名录是终身的吗?有没有退出机制?

答:不是终身的。职业放贷人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少于2件的,且近2年案件数量低于10件的,可以将其从名录上撤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