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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2017/01/03 9.7k 阅读 527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6〕15号),扎实做好我市国有林场改革落实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6〕1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有林场改革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明确生态功能定位,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并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类事业单位。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二、按照隶属关系,对于同一区域经营面积过小的国有林场进行整合重组,鼓励将国有林场周边的国有森林逐步归并国有林场管理,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规模。原则上一个县(市)国有林场控制在1个。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鼓励增加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场数量。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三、根据林场经营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核定事业编制。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主要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编办、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四、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林业局牵头。

    五、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参与。

    六、探索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七、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常态化考核。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

    八、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审计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案局参与。

    九、健全转移就业机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林业局、财政局参与。

    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林业局、财政局参与。

    十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加大对国有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控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抓紧核实国有林场道路现状、规划和功能属性,按照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交通不便、不宜人居的场部逐步搬迁到县(市)城区或乡镇所在地,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参与。

    十二、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国有林场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持并连续足额缴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保障房计划管理,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房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十三、市财政对国有林场改革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中央、省资金下达和我市改革进展情况分年度拨付,其余所需资金按照国有林场归属关系,由所在市、县(市)本级财政承担。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扶贫办参与。

    十四、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参与。

    十五、积极化解国有林场金融债务。金融机构会同国有林场对所欠金融债务逐笔对账,严格审核,依法界定,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对于拖欠的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购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待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化解政策后进行化解;对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焦作银监分局、财政局、林业局参与。

    十六、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焦作银监分局、财政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林业局参与。

    十七、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对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十八、参照国家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林业局参与。

    十九、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林业局参与。

    二十、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二十一、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局牵头,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银监分局参与。

    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相关任务,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全市国有林场改革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就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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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