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8日
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及考核奖惩工作。
第三条 依照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控制得分数据采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
考核站点:考核各个县(市)区每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解放区考核市环保局和影视城站点、山阳区考核市环境监测站和市太极体育中心站点、中站区考核中站区财政局站点、马村区考核马村区环保局站点、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考核示范区管委会站点;沁阳市考核沁阳市环境监测站站点、孟州市考核孟州市人民政府站点、博爱县考核博爱县环保局站点、武陟县考核武陟县人民政府站点、修武县考核修武县环保局站点、温县考核温县环保局站点。
第五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
第二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三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四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每项考核因子的平均浓度以微克每立方米计,生态补偿标准为每项考核因子每微克每立方米20万元。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各县(市)区每季度每项考核因子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县(市)区财政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县(市)区财政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第六条 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年度考核。与上年相比,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不降反升的县(市)区实施年度惩罚性扣款。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超过上年实际平均值时,每项考核因子每超过1微克每年扣款40万元。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未超过上年实际平均值时不扣款。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控制得分情况分组进行月度考核。
考核分为两组:
第一组包括5城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二组包括6县市(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温县)。
得分计算方法:
数据得分按PM10、PM2.5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三项因子分别计算,排名从低到高,排名第一的按100分计,每下降一个名次减5分。
数据得分=(PM10排名得分×50%)+(PM2.5排名得分×30%)+(综合指数排名得分×20%)。
第八条 对每组考核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财政奖励。
第九条 对单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约谈辖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对该辖区财政扣款20万元;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实施区域限批,暂停辖区内除污染治理和保障民生项目外的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直到连续三个月退出后两名后,方可申请解除区域限批;一年内2次达到限批条件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水平的若干意见》(焦发〔2015〕7号),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全省通报排名位列后10位(含)的县(市)区,一次性实施30万元的财政扣款。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情况进行排名,并对奖惩资金情况进行统计确定,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进行测算。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和考核奖惩资金的扣缴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和奖惩情况,每季度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生态补偿资金扣缴和奖励等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和考核奖惩资金分别采取按季度和按月计算,按年度清算。县(市)区获得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及考核奖惩资金,应统筹用于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和考核奖惩资金按照本办法扣缴、奖励后,剩余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以对县(市)区进行奖励,缺口从焦作市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对生态补偿资金和考核奖惩有异议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裁定,由市财政局依据裁定结果调整扣缴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根据省定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要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可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控制考核因子和扣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