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5日
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焦政文〔2014〕41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4〕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实施《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重点区域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面源污染控制、大气环境管理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不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年度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得0分。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并考核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燃烧管控)、重点区域扬尘污染控制(煤场环境综合整治)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考核煤炭控制管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燃煤锅炉整治(燃煤锅炉拆改)指标,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并考核燃煤锅炉整治(燃煤锅炉提标治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面源污染控制(餐饮门店油烟治理)、大气环境管理等指标,新建燃煤锅炉准入由市质监局配合,表面涂装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考核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等指标,市散装水泥办配合;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并考核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面源污染控制(垃圾焚烧、露天有烟烧烤清理整顿)等指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考核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市外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指标;市北山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制定并考核重点区域扬尘污染控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指标;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考核机动车污染防治(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指标;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并考核面源污染控制(秸秆禁烧)指标。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协调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一票否决”,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必要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或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除暂停该地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水平的若干意见》(焦发〔2015〕7号),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
附件【考核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