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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5/04 2.9k 阅读 15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深化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4日                

                                 焦作市深化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着力解决因职责不清在工作中造成的行政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确保在调整审批手段的情况下公共管理力度不减、社会服务水平不降,加快推进政府职能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转变。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审批事项管理。

    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

    2.  工商部门对改为后置的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登记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证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部门要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3.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诉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的“履行‘双告知’职责信息化支撑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定期、分批及时发布其注册登记情况。(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4.  审批许可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前置条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业务。要及时通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的“履行‘双告知’职责信息化支撑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认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许可审批信息,依法跟进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1.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履职意识,落实监管职责,细化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对后续监管落实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公示,保障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联动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3.  审批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的违法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多个审批许可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

    (三)构建失信惩戒机制。

    1.  加强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2016年底前,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确认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信用约束信息和惩戒信息、消费提示警示信息、荣誉信息、扶持政策信息、司法公示信息、仲裁文书信息、欠贷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

    2.  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底前,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

    3.  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文件要求,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

    (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1.  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依法参与市场监管工作;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支持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

    2.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

    3.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自我管理,提高法律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执法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焦作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建立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联席会议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确保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到人,细化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制定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先照后证”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各部门审批事项监管的职责、措施,做好释疑解惑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和投资热情。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对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