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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0/21 1.4k 阅读 29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1日

                                         焦作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主要指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一部分。具体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畜牧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挥餐饮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研发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产生、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危害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的禁止性行为。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二)委托餐厨废弃物经营企业统一收运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并将协议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餐厨废弃物应分类存放,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日产日清。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二)按规定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并保持车辆密闭、完好、整洁。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服务协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完成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

    (四)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未经批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二)按规定配备处置设备、设施,并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五)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未经批准,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七)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安全。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证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违法违规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规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未将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并造成二次污染的,未按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未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未能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站、场环境整洁的,未按要求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未对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并未按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的,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将餐厨废弃物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或者提炼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饲料原料,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禽畜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公共水域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资金来源、标准与使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