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
政府办文政府办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5/11/11 8.8k 阅读 159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29日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新上建设项目选址立项意见。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初审。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审查。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审核。

    5.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

    6.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核发。

    7.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转行业中介的职责。

    1.将污染损失评估职责转相关行业中介承担。

    2.将水质、大气、噪声等委托性监测职责转相关行业中介承担。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地质勘察类中基础地质勘察项目报告表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2.将电力类中沼气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项目报告表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3.将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类中砼结构构件制造、石材加工、砖瓦制造和混凝土搅拌站等总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项目报告表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4.将机械电子类中电子配件组装项目报告表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5.将轻工类中粮食及饲料加工、肉禽类加工、其他食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工艺品制造和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等项目报告表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6.将纺织化纤类中服装制造和鞋业制造等总投资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项目报告表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7.将城市交通设施类中道路改建、道路绿化工程和桥梁、隧道等项目报告表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8.将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类中煤气供应、城市天然气供应、管网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日处理30吨以上(含30吨)城镇粪便处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项目报告表和无配套热源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项目报告书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9.将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中在校师生1万人以上(含1万人)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容纳5万人以上(含5万人)的体育场、容纳1万人以上(含1万人)的体育馆、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的农畜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建材及汽车市场等批发市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其他批发市场、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零售市场等项目报告书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机要、会务、文电、文秘、档案、保密、印章、计生、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消防、后勤等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二)宣传教育科。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及时向局领导报送相关信息。

    (三)综合计划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争取外来资金;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协调全市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状况预测预警和发布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组织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受理、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分办督办全局承担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五)人事科。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市)区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负责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协调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归口协调全市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工作。

    (八)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水体、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审查或预审工作。

    (九)科技生态科。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推广,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土壤污染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牵头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贯彻落实油品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审批;2.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3.排污费缓缴审批;4.拆除、闲置、关闭及改变污染防治设施审批;5.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8.危险废物转移审批;9.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9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